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上 訴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㵄政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參 加 人 東佶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參 加 人 陳清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複 代理人 路 涵律師 參 加 人 陳永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林炎平律師參 加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