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1號
TPHM,113,聲保,9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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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凱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凱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凱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法院先後判刑及執行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1 21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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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