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6號
TPHM,113,聲保,66,202401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延(原名林榮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延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經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自強 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