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98號
TPHM,113,聲保,19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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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柏鴻(原名余俊賢余冠霆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柏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柏鴻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 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3 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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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