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賢德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家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謝賢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賢德(下稱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 (殺人罪)案件,由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經送法務 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 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等語。經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之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