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6號
TPHM,113,聲保,16,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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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藏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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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