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56號
TPHM,113,聲保,156,202401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麗雅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雅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 罪刑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657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