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35號
TPHM,113,聲保,135,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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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輊強(原名:林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輊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輊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502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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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