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憲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憲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憲庠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3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