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2號
TPHM,113,聲,62,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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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藍恩



選任辯護人 許文仁律師
李德豪律師
曾耀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9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藍恩宇雖否認係加重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從未否認有介紹共犯葉佳妮與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暱稱「港澳代購-輝」之人認識,關於此 客觀事實,係成立幫助犯或正犯,應屬法律評價之範疇,被 告亦全盤接受法院之判斷。㈡被告自本案開始偵查迄今,已 遭羈押長達10月餘,期間不僅盡力配合調查,更積極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甚至提前完成部分賠償金之給付,竭力彌補被 害人所受之損害;足認被告已深切懺悔,了解被害人受財損 後之艱難處境,斷無再犯之念想,已非當初不思進取之心態 ,可見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已有明顯改善。又被 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詐欺或財產犯罪之前科,此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益徵被告並無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 財犯罪之可能,足認原預防性羈押處分之事由已有改變或消 滅。㈢縱認被告仍有預防性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所犯之罪 造成的危害程度、已賠償部分被害人之損失、本案審理之進 行程度、被告尚無其他詐欺或財產犯罪之前科、國家刑罰權 遂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基本權私益之維護等,以課予被 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羈押之手段,應 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無羈押之必要。請撤銷或停止原 羈押處分,審酌以其他處分替代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 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 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 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或證據之存在、真實及



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 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情形,均 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 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 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 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 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聲 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 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苟無 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 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及必要性,乃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㈡茲被告被訴上開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376號、112年度易字第478號判處罪刑,並定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上 訴字第4896號審理中,尚未確定,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 嫌疑重大。且被告除涉嫌本案收購共犯葉佳妮之銀行帳戶資 料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供詐欺集團收取本案31名被害人 轉匯入之贓款外,依被告扣案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亦見被告與「77」、「AL」之人討論收購詐欺人頭帳戶 之對話內容(見112偵6321卷第67至72頁),被告並坦承各 該對話係為「港澳代購-輝」之詐欺集團成員收購金融帳戶 (見112訴376卷㈠第33頁),已見被告有為詐欺集團四處收 購人頭帳戶之行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如 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 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 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 ,合乎比例原則。
 ㈢至被告是否坦承普通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幫助犯、具有悔 意、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支付賠償金等情狀,核與前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本院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 ,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 押聲請之情事,被告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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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