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3號
TPHM,113,聲,53,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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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余樹池
被 告 劉姜子



林恒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又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 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余樹池請求被告劉姜子林恆寬因詐欺案件(本 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損害賠償金額,並於10萬元賠償範圍內請求准予假扣押, 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被告劉姜子林恆寬詐欺案 件,業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有罪判決而終結在案, 已不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於本院受理上開詐欺案件時,並 未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復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後之 112年12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就上開被告之財產為假扣 押,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非合法。聲請人若欲保障其自身 權益,應循民事訴訟及民事假扣押程序救濟,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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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