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號
TPHM,113,聲,3,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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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輝洋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馮輝洋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 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曾經定 執行減除之刑度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 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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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