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17號
TPHM,113,抗,11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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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智勤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智勤因犯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見卷附各 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均無不合,爰審酌 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 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 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 性界限內,本諸限制加重原則,並兼衡公平、比例、刑罰經 濟及罪刑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就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必須經受刑人之請 求,始為合法。倘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聲請法院就受 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所為聲請 即非適法。又所謂經受刑人之請求,無論受刑人於檢察官聲 請前已為該項請求;或檢察官於聲請時,受刑人雖尚未為該 項請求,惟於法院為裁定前,受刑人已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 官請求,均屬之。法院為裁定時,關於此一判斷聲請合法與 否之要件,自應調查、審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 稱士林地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原審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原審法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 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日(民國111年11月15日) 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11至63頁、本院卷第21至28頁),是檢察官向 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
(二)惟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 不得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情形, 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必須經抗告人請求,始得就如附表所 示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然遍查原審卷內, 均無抗告人出具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相關資料,且經電詢原審法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均覆以:本件無相關請求或同意書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 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則依前揭規定 及說明,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審未 予詳查,逕依檢察官所請而裁定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難認允當,抗告理由雖未指摘及此 ,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 原裁定撤銷。又因檢察官聲請有上開不應准許之情形,為免 發回原審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 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曾智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3 111/06/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判決日期 111/10/13 111/10/13 111/10/13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15 111/11/15 111/11/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3 111/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41、1749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60號 判決日期 111/10/13 111/10/13 112/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7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23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15 111/11/15 112/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49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緩助字第8號 (宜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3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09號 編號1至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5/31 111/05/31 111/06/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2/05/25 112/05/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6/27 112/06/27 112/06/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編號7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06/03 111/06/03 111/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21號、112年度偵字第1784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2/05/25 112/05/25 112/07/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48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6/27 112/06/27 112/08/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4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556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25號 編號7至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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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