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8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智麟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19號,中
華民國112年7月2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0年度易字第1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9424、53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智麟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19號 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 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 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