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316號
TPHM,112,聲,3316,202401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俊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2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 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 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 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 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 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 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 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 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未遂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 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 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妨害自由 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與附表編號6所示之恐嚇 取財未遂罪,均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 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等情。復參以受刑人 陳述之意見:受刑人因疾病導致其容易產生被害之心理壓力 ,始一時失慮為附表所示犯行,且受刑人所為並未對被害人 等造成不可逆之損害,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罪質大 致相同,時間尚屬接近,犯罪情節較屬輕微,請求法院審酌 其家庭、經濟、健康等情狀,從輕酌定其應執行刑,給予受 刑人自新之機會等語,有受刑人所提刑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 刑狀暨附件1至6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71、143-195頁) 。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 、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 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㈡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 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22 107.10.30 107.10.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1815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869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86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6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60號 判決日期 108/09/26 109/08/14 109/08/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6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5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26 109/09/22 109/09/2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21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業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12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業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12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業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12.10 107.12.10 108.07.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59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59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14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05號 109年度易字第805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0/08/25 110/08/25 112/08/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05號 109年度易字第805號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28 110/09/28 112/10/0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61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業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61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業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67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