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38號
TPHM,112,原附民,3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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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彭啟雯
被 告 陳毅騫
陳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上訴字
第1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毅騫、陳語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 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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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