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048號
TPHM,112,上訴,5048,2024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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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閎盛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羅天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572號),
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閎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閎盛經本院訊問,認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定羈押,至113年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被告經原審認定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共同犯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5月,已詳述判決理 由,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通訊對話截圖顯示,被告得知 共犯遭查獲,曾計畫要搭機出境,且經本院判處4年4月有期 徒刑,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畏罪逃 亡而規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 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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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