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1號
ULDV,113,消債聲,1,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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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債 務 人 潘香君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潘香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 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潘香君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受 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號、111 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等事件卷 ,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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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