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2號
ULDV,113,家聲,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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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廖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對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提起聲明異議,依法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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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