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廖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對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提起聲明異議,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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