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86號
ULDV,113,司執,208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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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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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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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廖振見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廖 振見、廖今利核發債權憑證,即聲請對債務人廖振見、廖今 利之財產強制執行之意,惟債務人廖振見、廖今利已分別於 100年3月1日、111年3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 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 ,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 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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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