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91號
ULDV,112,除,91,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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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吳哲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鐘子洧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29,600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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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