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9992號
ULDV,112,司執,49992,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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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99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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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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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龔許美麗
蕭許玉根
許秀貴
許慶權許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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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龔許美麗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許慶堂許澤民之部分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龔許美麗等換發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龔許美麗設籍於新竹市東區,債務人蕭許玉根設 籍於新北市瑞芳區,債務人許秀貴許慶權許慶堂設籍於 基隆市七堵區,債務人許澤民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均非本 院管轄範圍,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將關 於債務人龔許美麗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許慶堂許澤民之部分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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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