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99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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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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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龔許美麗
蕭許玉根
許秀貴
許慶權即許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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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龔許美麗、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
、許澤民之部分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龔許美麗等換發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龔許美麗設籍於新竹市東區,債務人蕭許玉根設
籍於新北市瑞芳區,債務人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設籍於
基隆市七堵區,債務人許澤民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均非本
院管轄範圍,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將關
於債務人龔許美麗、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
許澤民之部分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