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0569號
ULDV,112,司執,40569,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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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569號
債 權 人 張慶和
張楊秀蓮
張英敦
程張摘
張素貞
張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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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登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 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是以公同共有之權利,倘係 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 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 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 進行拍賣。此時執行法院即應命債權人補正繼承人已辦妥遺 產分割之資料或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 有關係消滅後,再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或分別共 有)執行。債權人如未依上開方式補正或辦理,執行法院得 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 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 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 ,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 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登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 ○○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鄉鎮興安段354-1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惟查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第三人 公同共有,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同年11月27日 ,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已代位提起遺產分割



訴訟之證明,該等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1月16日、同年12月1 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債權人無 正當理由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足認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為補正, 致本件強制執行之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 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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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