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至騰即許倍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許至騰至許倍造」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至騰即許倍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