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8號
ULDM,113,聲,6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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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麗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 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 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 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二罪犯罪時間間隔,及 行為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相同,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 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 參酌受刑人表示之意見,於不逾越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9日 112年1月9日前某時至112年1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10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269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269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日 112年12月5日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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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