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楊綉榆
被 告 高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5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 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