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號
MLDV,113,補,2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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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建榮之被繼承人劉清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
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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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