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7號
MLDV,113,消債更,7,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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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綺婷
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應補正項目 1 聲請人自110年6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10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2 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並依法院通知於必要時繳納調閱帳戶往來明細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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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