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新榮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相 對 人 栓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宋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
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期間受 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1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雇主證明書、新竹馬偕紀 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單據及出 勤單影本等件為憑。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 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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