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47號
MLDV,113,司繼,4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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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徐靜湲


徐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竹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2年12月16日死亡)生前最 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五樓」,此 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 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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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