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9號
MLDV,113,司促,67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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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絲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0,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絲騰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15日止累計70,465元正未給付,其中66,029元為本金
;3,44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絲騰於民國109年02月12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
6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310,224元正未給付,其中29
6,686元為本金;12,24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29元 吳絲騰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6686元 吳絲騰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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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