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82號
上 訴 人 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菘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94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黃悅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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