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11號
MLDV,112,補,2211,202401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黃添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