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49號
MLDV,112,補,2049,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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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顏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起訴難謂合法,且依公司基本資料所示,被告業已解散並清
算完結,是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合法代理均屬
不明,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當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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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