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43號
MLDV,112,補,204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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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0,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被告詹承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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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