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90號
MLDV,112,補,179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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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周金清
周金濱
周金聰

周金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樂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
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
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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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