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17號
MLDV,112,補,1617,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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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張萬榮(歿)
張懷遠(遷出)




張秀雲
張秀菊(設籍戶政)


文進

張文達
張文彬
張文香
張文子

張郡庭

張文娟

張鄭彩雲

張世賢

張家瑋

陳建源

陳惠美

陳惠敏

陳惠玲

侯美貞

侯美惠

侯美華

侯振家

侯振國

陳瑞琪
陳傳鈺

陳弈宇

陳弈恩

陳弈信
李英智

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章聖即李乙鑫(遷出)


張國鈞

張國清

張國盈

張國平

鄭木榮

鄭木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120,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中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6地號土地 21.21㎡ 46,500元 22/180 120,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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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利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