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1127號
MLDV,112,苗小,1127,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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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辰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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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