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明貴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黃湘鈗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翁千雅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薛明貴自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
,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即本院111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6號)。因債務人於同年9月26日、112年3月9日對
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清償方法等事項均未提出說明(司執
卷一第237、239頁,司執卷二第13、17頁),本院於112年4
月12日開庭程序命其就上述事項提出說明(司執卷二第26頁
),惟債務人依舊對上述事項不為說明(司執卷二第41頁)
。本院再於同年9月14日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後10日內,清
楚列計更生方案之相關內容,逾期不補正,本院得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此函文於112年9月22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函
稿及送達證書足參(司執卷二第101至103頁);本院又於同
年10月2日以電話通知命令其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本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司執卷二第117頁),末於同
年月27日以電話通知命令其補正上述事項(司執卷二第125
至127頁),但債務人迄未對上述事項為補正,堪認債務人
屢次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進行,故本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