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19號
MLDV,112,執事聲,19,20240110,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彭宗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
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