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何昆霖
相 對 人 詹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詹勳田於民國94年2月2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嗣於94年6月22 日變更抵押權義務人為詹榮杰,並變更為擔保債務人張香 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 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 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 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 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28年6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香梅即分別於98年6月26日、98年12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271萬元、10萬元 ,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98年6月26日起至118年6月26日、自9 8年12月17日起至118年12月17日,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 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079,542元外,尚有利息 、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 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12月7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卓蘭鎮 中角 560 122.84 全部 重測前:河北街段760-4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5 中角段560地號 卓蘭鎮老庄里7鄰和平路6之1號 店鋪、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56.76 二層:56.76 三層:56.76 屋頂突出物:10.35 合計:180.63 陽台:10.24 平台:5.12 全部 重測前:河北街段 36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