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9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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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炳輝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
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
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
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劉炳
輝已於同年9月14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
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