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禮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沈聖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1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 ,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 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 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