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債 務 人 曾國良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附件中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關於「債務人劉仕賢」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曾國良」。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