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忠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王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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