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號
MLDM,113,單禁沒,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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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勇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頭貳組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 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 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 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其曾 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為由,認無重複送觀察勒戒之必要, 因而予以簽結等情,有該簽呈在卷足憑。而扣案之白色晶體 1包,經查獲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 5月9日14時16分許,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多合一 毒品測試組初步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MET) 無誤,有該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1紙在卷足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77號卷第22頁),屬違 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1只, 因內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之玻璃頭2組,為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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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