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240號
),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方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 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 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陳柏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 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 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羈押在案。茲聲 請人以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 ,並於113年1月11日先行釋放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