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金簡字,112年度,200號
MLDM,112,苗金簡,200,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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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0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呂旻璟(下稱上訴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0 0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12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 地,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有辨識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苑裡 天下一家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憑,惟上訴人遲至112年12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有卷附本院收受刑事上訴狀之收狀章戳可稽,已逾越法定20 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 合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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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