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簡梨蓉 年籍資料詳卷
簡明成 年籍資料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蔡文隆
選任辯護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聲
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簡梨蓉、簡明成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文隆因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 案被害人許綉玲已死亡,聲請人簡梨蓉、簡明成為被害人之 子女,依法聲請訴訟參與,以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益等語 。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 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 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 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案件繫屬中 ,是被告被訴罪名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而該 案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子女,屬直系血親,此 有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佐,並經核閱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7 號案卷無誤,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又本院徵詢檢 察官、被告之意見,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 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
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尚無不 當之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