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37號
HLDV,113,司執,637,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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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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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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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2樓
債 務 人 邱若綺即邱宜璇即林宜璇林莉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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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及集 保往來證券商,以執行其薪資、存款、集保債權,經查,債 務人勞保投保於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屏東縣屏東市); 於吉安仁里郵局存款餘額僅新臺幣(下同)604元,執行無實 益;集保部分查詢無餘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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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